(布城18日马新社讯)上诉庭今日推翻沙巴巫统京那巴当岸区国会议员拿督斯里邦莫达与夫人拿汀斯里芝芝依仄蒂,涉及3项贪污指控而无罪释放的判决。
这意味着,邦莫达夫妇的280万令吉贪污案件将退回地庭审理,进入自辩阶段。
以拿督阿末再迪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今早批准控方的上诉,推翻高庭在2023年9月7日针对邦莫达撤控申请所作出的裁决。
控方较后在同一年的9月18日入禀上诉,检讨高庭法官拿督阿兹哈裁定邦莫达夫妇的无罪释放判决。
地庭原是在2022年9月2日,宣判邦莫达夫妇3项收贿与串谋控状的表面罪名成立,必须出庭自辩;他们随后向高庭申请检讨及撤销地庭的判决。
上诉庭法官莫哈末再迪在宣读判词时说,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定,这起上诉的关键问题是高庭是否有权重新检讨案件的表罪是否成立。
他说,刑事案的审讯通常是从被告被指控某项罪名开始,随后控方将通过传召证人,并提出证据来支持对被告的指控。
“控方的举证阶段结束后,承审法庭必须以最严谨的方式分析证人的证词及呈堂证据,并决定控方是否已证明被告表罪成立。
“当控方提供强而有力且可靠的证据,证明犯罪的每一个要素如果在不反驳或解释都可以定罪时,即是表面罪名成立。”
另外二司分别是,拿督莫哈末再尼与拿督诺琳巴达鲁丁。
阿末再迪续说,如果法庭认为控方无法证明被告的表罪,法庭则必须释放被告。
“如果法庭认为控方成功证明被告表罪成立,则必须谕令被告进入自辩环节。至于释放或谕令被告自辩,是承审法官在进行最严格的评估后所作出的裁决。
“刑事程序法典第173条文已阐明这方面的程序和条件,该条款也是强制性的规定。一旦法庭认为控方已成功证明被告表罪成立,法庭就必须谕令被告自辩,因为条款下的‘必须’一词没有赋予法庭其他选择。”
他说,法律规定,答辩人不能就谕令自辩的裁决提出上诉,因为在这个阶段,法庭的裁决还不是最终的裁决,基本上不能作为答辩人的上诉依据,反之,适当的审讯程序必须继续进行,以让答辩人进行辩护。
法官也强调,公平审判的权利同样适用于控方。
他说,批准检讨表罪成立裁决的申请将扰乱审讯,并可能导致法庭陷入困境,即需应对大量要求延期的申请,让各方在审讯期间的谕令提出上诉。
“这将影响审讯的进度,浪费法官的时间和公帑,因此必须制止。有鉴于此,我们批准申请人的上诉,所以,高庭的裁决被搁置,恢复地庭的裁决,我们谕令将此案退回地庭继续审理,不得延误。”
随着上诉庭作出这项一致的裁决,此案定于12月5日在地庭重新过堂。
现年65岁的邦莫达是在2019年5月3日面对2项指控,即以联邦土地统一及复兴局(FELCRA)非独立执行董事的身份,收取220万令吉和26万2500令吉的贿金,作为让FELCRA获批投资1亿5000万令吉大众信托基金的报酬。
他被控在2015年6月12日中午12时30分及下午5时,在美拉华蒂花园大众银行的分行,通过妻子的大众信托基金经纪马希阿都哈密收取贿金。
至于第3项指控,则指他在2015年6月19日,在相同地点通过妻子的大众益德系列基金,向大众信托基金经纪诺海里收取33安5500令吉的现金贿赂,作为相同用途的报酬。
至于邦莫达的妻子芝芝则面对3项与丈夫串谋的罪控,即在相同地点、日期和时间收取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