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6日马新社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首席辩护律师丹斯里沙非宜促请法庭,将任何监禁刑期判处在法律允许的最低限度,所有刑期同时执行,并依据其当事人当前的经济能力与个人情况酌定罚款。
他今日在陈词时向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求情时指出,其当事人在47年的公共服务生涯中从未被定罪,甚至不曾犯下轻微的交通违规。
本法庭可以注意到,他曾以忠诚和尊严在马来西亚最高层为国效力,并且鉴于他的身份,对他作出的任何判决都将产生重大的个人、名誉和历史影响。
“本庭可注意到,他曾以忠诚与尊严的态度在国家最高层级效力,并且鉴于他的身份,对他作出的任何判决都将产生重大的个人、名誉和历史影响。
“答辩人如今72岁,近半个世纪服务国家,如今身陷囹圄依然保持尊严与合作态度,从未潜逃、从未规避司法程序,并在每一个阶段对法庭保持尊重。法官阁下,他只求公平。”
沙非宜说,辩方认为,量刑不仅是惩处,也应兼顾比例原则、仁慈精神,以及法律框架内的人性考量。
此外,他指出,纳吉目前在监狱局安排下于国立大学修读博士课程,同时还面对前所未有的16亿9000万令吉税务追讨、多项提控,以及持续不断的公众抨击。
“这些累积的重担,已对其人生与历史评价造成最沉重的代价。”
他还说,控方并无证据显示其当事人将有关资金用于个人奢华或秘密财富,因为绝大部分款项是在国阵框架下,用于政治、社会及福利活动。
身穿蓝色西装的纳吉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神情平静,其家属及支持者亦在场旁听。
另外,控方今日促请高庭,对纳吉判处具强烈阻吓效果的刑罚,并形容此案是我国史上最严重的金融罪行之一。
主控官拿督阿末阿克兰副检察司陈词时指出,这家主权财富基金在国际上被形容为“最糟糕的盗贼统治”,涉及复杂的跨境交易,造成巨额财务损失,并对国家带来深远且持久的经济与声誉伤害。
他强调,在量刑时,公共利益必须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因为有关罪行涉及挪用公共资金,并持续对政府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
他也引用2025年12月2日的国会记录,指首相拿督斯里安华披露,因1MDB而产生的总负债接近500亿令吉,其中政府已偿还约420亿令吉,包括本金与利息,尽管通过追讨已收回290亿令吉,但仍有约130亿令吉尚未清偿。
他说,这些事实凸显有关罪行所造成的深远与持续伤害,因此,唯有反映罪行严重性并具强烈阻吓作用的刑罚,才能维护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他还说,纳吉在相关时期身兼首相、财政部长及1MDB顾问局主席的身分,加剧了罪行的严重性,因为他利用自身权力影响1MDB董事局,促成多项异常交易,并以不当的急迫方式进行。
控方也援引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案件指出,高庭此前已重申法治至上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裁定无论政治权力或地位多高,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控方总结说,基于罪行的极端严重性、不法行为的规模与影响、对国家最高公职的滥用、被告此前涉及类似罪行的定罪记录,以及强烈的公共利益考量,均足以支持判处法律所允许范围内的最高刑罚。
在量刑方面,阿末阿克兰说,鉴于罪行的严重性,他建议本案的监禁刑期应在答辩人此前(SRC案件)所判刑期届满后,连续执行。
控方建议,4项援引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的控状,其监禁刑期可同时执行;而21项援引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条文的控状,其刑期亦可同时执行。
不过,控方主张,由于两项法令所涉罪行性质不同,反贪会法令与洗黑钱法令下的刑期应连续执行。
控方形容此案前所未有,并指答辩人身为前首相,以及涉及数十亿令吉的金额,使此案成为“我国前所未见、也希望不再重现”的案件。
因此,就4项滥用职权控状,控方促请法庭对每项控状判处最高20年监禁,并合共罚款114亿令吉,或在无法缴付罚款下,每项控状另加判10年监禁。
至于21项洗黑钱控状,控方则要求最高5年监禁,并由法庭酌定罚款数额。
控方也促请法庭判处与罪行严重性相符的严厉监禁刑罚,并考量案件背景、答辩人的罪责程度及阻吓需要。
“我们也请求法庭裁定,本案刑期须与被告现有的监禁刑期连续执行,并拒绝任何在上诉期间暂缓执行刑罚的申请。”
他说,一旦在洗黑钱法令下罪成,法庭有权下令充公源自或与非法活动有关的财产;若有关财产已被处置或无法追查,则可判处相等价值的罚款。